省级政策
安徽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新春访万企、助力解难题”工作部署,实施好服务业锻长补短行动,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 落实国家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2. 延续执行科技、就业创业、医疗、教育等11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规在规定的期限内延期缴纳相应税款。(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服务业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减免。支持各地进一步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在规定的税额幅度范围内,依规进一步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4.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一年,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单位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中小微企业继续实施“免报直发”模式,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5. 上年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餐饮、零售、旅游业企业,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2022年内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停业的企业不纳入缓缴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6.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2022年3个月(2月、3月、4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的免收房屋租金须落实到最终承租人。对2022年省属企业落实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免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房租,在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视同利润处理。(省财政厅牵头,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7. 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落实按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8. 2022年推动银行机构运用省、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和“信易贷”平台纳税、用水、用电等涉企信息,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不低于1000亿元,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提高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和首贷户比重。持续开展“税融通”贷款业务,力争2022年“税融通”业务累计投放400亿元以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9. 鼓励应收账款、订单、仓单、存货质押等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民航等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配合)
10. 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配合)
11.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商务厅配合)
12. 2022年,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对个体工商户的送检样品,国有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在2022年内给予检验检测费用10%—50%优惠。(省财政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13. 强化用电用气服务保障,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2022年底前,低压小微企业接入容量提高至160KW,实现用电报装“三零”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省能源局配合)
14. 支持各地设立中小企业纾困资金,重点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劳动密集、社会效益突出的服务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加快服务业中小企业培育,对首次达限纳统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各地可比照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15. 实施“皖美消费”行动,印发实施扩大消费需求若干措施,制定促进绿色消费工作举措。持续打响“皖美消费”活动品牌,每季度举办一场全省性的主题促消费活动。2022年全省打造10个以上高品质夜间消费街区和品质夜市。(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16. 制定实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7.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各地原则上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配合)
18. 开展“皖美好味道·百县名小吃”美食评选、选店、宣传推广等系列活动,组织企业开展“精品预制菜”网上展销促销。鼓励传统餐饮企业加强与互联网订餐平台合作,推动“中央厨房+线下配送”等新经营模式。(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19. 落实国家要求,倡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困难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配合)
20.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逐步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推动省、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数据归集和各级系统数据互联。支持金融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商务厅、省数据资源局配合)
21. 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安徽银保监局、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22. 持续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将老年助餐服务纳入全省民生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扶持各类市场主体运营老年助餐设施。(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3.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各地原则上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配合)
24. 加快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优化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布局,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展县域现代流通服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各市研究制定跨境电商和农村电商专项支持政策,力争2022年新增县域网商(店)1万家左右。(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25. 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产地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零售网点完善等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服务业发展资金。鼓励地方政府补贴对保供稳价作出贡献的农批市场和零售企业。力争2022年全省农村产品网络销售额达到1000亿元。(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配合)
26. 对于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商务厅配合)
27. 积极推动公共数据对金融机构开放,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为零售企业进行风险画像,更多发放信用贷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商务厅、省数据资源局配合)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8.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旅游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各地原则上给予旅游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29. 落实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加快推进保险代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鼓励保险机构实施惠企举措,开发符合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有关规定的履约保证保险产品。鼓励旅行社使用保险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增加旅行社企业现金流。(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安徽银保监局配合)
30. 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主体特点和资产特性,扩大信贷支持。组织开展文旅产业及数字创意产业资本对接活动,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有效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配合)
31.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公务活动、会展活动、党员教育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支持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积极参与政府相关的采购活动。持续推进各级党政机关会议、住宿定点管理,定点场所按法定程序和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省财政厅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32.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依据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鼓励开展工会会员“春游秋游”活动。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省内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民宿、乡村旅游重点村、红色旅游景点等承接省内疗休养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等承接研学服务业务。(省总工会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配合)
33.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根据LPR变化情况和企业资质,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贷款利率,推动金融机构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合理让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配合)
34. 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5. 落实国家政策要求,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省税务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合肥铁路办事处、省财政厅配合)
36. 落实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政策。继续实施新增或更新使用新能源车辆的巡游出租汽车、城市公交车一次性运营补助政策。帮助城市公交企业积极申报相关补贴,按照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配合)
37. 2022年继续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继续执行河道船闸船舶过闸费下调10%政策。(省税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38. 制定出台全省“十四五”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做好全国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试点申报,支持公路、水运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国家高速、重点航道、综合客运枢纽等项目建设,及时申报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税务局、省财政厅配合)
39. 制定出台全省“十四五”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利用中央油价补贴资金或统筹安排地方自有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支持各地研究制订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市区通行政策。(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40. 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梳理企业清单对接金融机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41. 落实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政策。(省税务局牵头,民航安徽监管局、省财政厅配合)
42. 压实地方属地责任,落实机场主体责任,健全机场疫情防控体制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有关市人民政府牵头,民航安徽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43. 落实好中央财政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补贴政策。指导协助机场做好民航发展基金申报工作,统筹安排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客货运航线航班运营。省市财政资金加大对在建机场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航机场集团,有关市人民政府配合)
44.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协助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5. 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按照建立精准监测机制、提升精准识别能力、强化精准管控隔离、推广精准防护理念的要求,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省疫防办牵头,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46. 在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要求的基础上,落实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的“三个不得”要求。统筹全省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省疫防办牵头,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保障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地方实际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及时反馈行业发展动态、难点问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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