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策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蒙城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20日
蒙城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为规范标准化厂房管理秩序,鼓励、引导企业入驻,提高园区标准化厂房利用率,加快产业集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蒙城经济开发区内租赁(购买)厂房,从事生产经营的招商引资企业。
二、准入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保、能耗、园区规划等要求。
2.依法在蒙城经济开发区内注册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3.租赁标准化厂房原则上整栋或整层出租,购买标准化厂房原则上整栋出售。
(二)入驻程序。
1.经县招商引资信息研判会或招商引资例会通过后,与蒙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
2. 与蒙城县开发区兴蒙投资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签订租赁或购买协议书。
三、租赁项目扶持政策
(一)租赁价格。
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租赁价格按如下标准执行:
1.办公场所及宿舍租赁价格为6元/平方米/月;
2.多层厂房第一层租赁价格为9元/平方米/月,第二层租赁价格为6元/平方米/月,第三层及以上租赁价格为5元/平方米/月;
3.单层厂房檐口高度8米以上租赁价格为10元/平方米/月;
4.物业费价格为0.6元/平方米/月。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1—5年,承租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双方另行签订的租赁协议为准。企业需要续租的,须在租赁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蒙城县开发区兴蒙投资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续约申请,重新商定续租的有关事宜并签订新的租赁协议。
自租赁合同签订且厂房交付之日起,给予租赁厂房面积3000平方米(不含)以下企业2个月的厂房装修、设备安装时间,3000平方米(含)以上企业4个月的厂房装修、设备安装时间。入驻企业按合同约定投产的,给予企业厂房装修、设备安装期间免收租金。因特殊原因延期投产的,须提前向蒙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延期不超过2个月,延期期间不享受免收租金扶持。
(三)产业发展扶持。
1.入驻企业自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5年内:
(1)当年度纳税20万元以上,且每平方米年度纳税100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当年度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标准的扶持。
(2)当年度纳税20万元以上,且每平方米年度纳税200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当年度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80%标准的扶持。
(3)当年度纳税20万元以上,且每平方米年度纳税300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当年度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100%标准的扶持。
(4)租赁社会投资厂房的招商引资企业,由企业与厂房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扶持政策参照本条执行。
2.入驻企业在库项目新购设备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凭购买发票、银行结算账户支付凭证,按新购设备资金3%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产业发展扶持;新购设备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凭购买发票、银行结算账户支付凭证,按新购设备资金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产业发展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租赁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的入驻企业:
(1)入驻企业在库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企业6个月实缴租金等额扶持;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200万元,给予企业1个月实缴租金等额扶持。
(2)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6个月实缴租金等额扶持;年度保规成功的,给予企业1个月实缴租金等额扶持。
(3)年度应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3个月、6个月、12个月实缴租金等额扶持。
(4)对首次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入驻企业给予6个月实缴租金等额扶持;对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范畴的入驻企业给予3个月实缴租金等额扶持。
(5)以上扶持政策可叠加享受,最高不超过36个月的租金扶持。
(6)租赁办公场所及宿舍不享受租金扶持。
(四)其他。
年度纳税低于30元/平方米的,下一年度租金标准在上一年度租金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累计计算。
四、购买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项目扶持政策
(一)购买价格。
购买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价格及方式由企业和蒙城县开发区兴蒙投资有限公司商定。
(二)项目工期。
自购买合同签订且厂房实际交付之日起4个月内投产运营。
(三)产业发展扶持。
1.入驻企业自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5年内:
(1)当年度纳税20万元以上,且每平方米年度纳税100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当年度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标准的扶持。
(2)当年度纳税20万元以上,且每平方米年度纳税200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当年度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80%标准的扶持。
(3)当年度纳税20万元以上,且每平方米年度纳税300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当年度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100%标准的扶持。
2.自企业取得不动产权之日起3年内,当年度纳税20万元以上,且每平方米年度纳税100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当年度实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0%标准的扶持。
3.入驻企业在库项目新购设备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凭购买发票、银行结算账户支付凭证,按新购设备资金3%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产业发展扶持;新购设备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凭购买发票、银行结算账户支付凭证,按新购设备资金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产业发展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入驻企业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按企业办理不动产权证所缴纳契税的标准给予等额扶持。
五、厂房管理
(一)厂房租赁期间,入驻企业装修方案须报蒙城县开发区兴蒙投资有限公司审批,且不得破坏厂房的主体结构;入驻企业须按照要求对厂房进行必要维护,凡因非正常使用造成厂房及配套设施损坏的,由入驻企业进行维修或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二)标准化厂房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日常保洁、绿化养护和安全保卫等),入驻企业必须遵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三)蒙城县开发区兴蒙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协助入驻企业办理水、电、气等开户手续,相关费用由入驻企业承担。
(四)蒙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年度对入驻企业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指导,并会同蒙城县开发区兴蒙投资有限公司对标准化厂房的使用进行效益评价。
(五)厂房租赁期间,入驻企业需变更厂房用途的,须经蒙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蒙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解除投资合同或取消扶持政策,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一)入驻企业存在违法经营行为或私自转租、分租、交换租赁、改变厂房用途的。
(二)入驻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未在约定时间内投产的,或停产、停业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三)入驻企业未按约定缴纳租金或物业费的。
(四)入驻企业连续2个年度纳税低于30元/平方米或厂房空置率超过50%的。
七、附则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入驻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政策。
(二)已享受蒙城经济开发区扶持政策或处于政策扶持期内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优惠政策由蒙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城县开发区兴蒙投资有限公司牵头兑现。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蒙政办〔2020〕24号)同时废止,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经签订项目合同及租赁合同,并在合同有效期内的,继续按照原合同执行。
(五)本办法由蒙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热点信息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蒙城县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6日发布部门: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蒙政办秘〔2023〕6号失效时...